首页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行政性收费管理规定,许可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 第二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并使用财政部监制,许可证局统一发放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专用收费收据”。 第二十八条 各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局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上缴许可证手续费收入,并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使用许可证局下拨的业务经费。 第二十九条 各发证机构应严格管理财务、财产档案。财务、财产档案包括:许可证证款专用票据、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各种会计凭证、专用设备账卡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