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局受财政部和商务部委托作为执收单位,对许可证收费实行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受许可证局委托负责收缴许可证手续费,是委托执收单位。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