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3年9月4日公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