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