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