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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擅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有下列违反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行为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 第三十二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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