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6年10月22日发布的《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的审批规定》及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外经贸部1995年10月9日发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