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鉴定证书应当由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公正。对经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进行调查,并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结果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