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文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检验鉴定工作质量实施检查;可以对其检验鉴定的商品实施抽查检验;可以查阅和复制当事人有关资料,被检查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