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中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实行考核和资格审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人员发生变动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变动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备案。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其他检验鉴定机构兼职执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