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对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时知悉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