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换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