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