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海关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衡器鉴重;

水尺计重;

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

流量计重;

其它相关的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