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报检 第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报检 第十一条 收发货人在办理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报检手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通行做法向海关申请下列检验项目: 衡器鉴重; 水尺计重; 容器计重:分别有船舱计重、岸罐计重、槽罐计重三种方式; 流量计重; 其它相关的检验项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