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

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

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

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