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