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的,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