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