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