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备案建档,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