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