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