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