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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4月1日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局令2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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