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