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