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九条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乳品进口 第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名单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