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11年) 四、 进出口政策 (十九) 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11年) (十九) 四、 进出口政策 (十九) 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需要临时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开发测试设备、软硬件环境、样机及部件、元器件等),经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向海关申请按暂时进境货物监管,其进口税收按照现行法规执行。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质检部门可提供提前预约报检服务,海关根据企业要求提供提前预约通关服务。 四、 目录 (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