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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定

第四条 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陆海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协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 第五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确因需要必须进行调整的,由本行政区省辖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提出调整方案,报原…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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