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自然环境现状;
本行政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
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发规划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变化预测;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海水水质现状和保护目标;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功能、位置和面积;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海水水质保护目标可达性分析;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措施。
本行政区近岸海域自然环境现状;
本行政区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
本行政区近岸海域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开发规划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变化预测;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海水水质现状和保护目标;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功能、位置和面积;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海水水质保护目标可达性分析;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