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在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内,防治船舶、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污染的环境保护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