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十六条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1999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并公布检查和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