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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11条

第25.111条 起飞航迹

起飞航迹从静止点起延伸至下列两点中较高者:飞机起飞过程中高于起飞表面450米(1,500英尺),或完成从起飞到航路形态的转变并达到VFTO的一点。此外:

起飞航迹必须基于第25.101(f)条规定的程序;

飞机必须在地面加速到VEF,临界发动机必须在该点停车,并在起飞的其余过程中保持停车;

在达到VEF后,飞机必须加速到V2。

在加速到V2过程中,前轮可在不小于VR的速度抬起离地。但在飞机腾空之前,不得开始收起落架。

在按本条(a)和(b)确定起飞航迹的过程中:

起飞航迹空中部分的斜率在每一点上都必须是正的;

飞机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前必须达到V2,并且必须以尽可能接近但不小于V2的速度继续起飞,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为止;

从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的一点开始,沿起飞航迹每一点的可用爬升梯度不得小于:

l.2%,对于双发飞机;

(ii)1.5%,对于三发飞机;

(ili)1.7%,对于四发飞机。

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为止,除收起落架和螺旋桨自动顺桨外,不得改变飞机的形态,而且驾驶员不得采取动作改变功率或推力。

如果25.105(a)(2)要求确定结冰条件下的起飞航迹,起飞的空中段必须基于飞机阻力:

在附录C中规定的冰积聚条件下,从超过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高度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的点;和

(ii)在附录C中规定的起飞最后阶段冰积聚条件下,从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直到起飞航迹末端。

起飞航迹必须由连续的演示起飞或分段综合法来确定。如果起飞航迹由分段法确定,则:

分段必须明确定义,而且必须在形态、功率(推力)以及速度方面有清晰可辨的变化;

飞机的重量、形态、功率(推力)在每一分段内必须保持不变,而且必须相应于该分段内主要的最临界的状态;

飞行航迹必须基于无地面效应的飞机性能;

起飞航迹数据必须用若干次连续的演示起飞(直到飞机脱离地面效应而且其速度达到稳定的一点)来校核,以确保分段综合航迹相对于连续航迹是保守的。当飞机达到等于其翼展的高度时,即认为脱离地面效应。

对于装有助推火箭发动机的飞机,起飞航迹可按附录E的第II条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