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2016年) 第25.121条
第25.121条 爬升:单发停车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的起飞在下列条件下,以沿飞行航迹(在飞机达到VLOF和起落架完全收起两点之间)的临界起飞形态,和以第25.111条中所采用的形态(无地面效应),在速度VLOF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必须是正的,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0.3%,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0.5%:
临界发动机停车,而其余发动机(除非随后沿飞行航迹在起落架完全收起之前,存在更临界的动力装置运转状态)处于按第25.111条开始收起落架时的可用功率(推力)状态;
重量等于按第25.111条确定的开始收起落架时的重量。
起落架在收起位置的起飞在下列条件下,以飞行航迹上起落架完全收起点的起飞形态,和以第25.111条中所采用的形态(无地面效应):
在速度V2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2.4%,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2.7%,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3.0%:
临界发动机停车,而其余发动机(除非随后沿飞行航迹在飞机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20米(400英尺)高度之前,存在更临界的动力装置运转状态)处于按第25.111条确定的起落架完全收起时的可用起飞功率(推力)状态;
(ii)重量等于按第25.111条确定的起落架完全收起时的重量。
本条(b)(1)要求如下:
在非结冰条件下;
(ii)在结冰条件下,如果25.121(b)规定的起飞形态下,带有附录C中定义的起飞冰积聚:
(A)最大起飞重量下的失速速度超过非结冰条件下3节校正空速或3%VSR的较大者;或
(B)25.121(b)规定的爬升梯度的降低超过25.115(b)所规定的适用实际与净起飞飞行航迹梯度减量的一半。
起飞最后阶段在下列条件下,以按第25.111条确定的起飞航迹末端的航路形态:
在VFTO的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1.2%,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1.5%,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1.7%:
临界发动机停车,其余发动机处于可用的最大连续功率(推力)状态;
(ii)重量等于按第25.111条确定的起飞航迹末端的重量。
本条(c)(1)要求如下:
在非结冰条件下;
(ii)在结冰条件下,如果25.121(b)条规定的起飞形态下,带有附录C中定义的起飞最后阶段冰积聚:
(A)最大起飞重量下的失速速度超过非结冰条件下3节校正空速或3%VSR的较大者;或
(B)25.121(b)规定的爬升梯度的降低超过25.115(b)所规定的适用实际与净起飞飞行航迹梯度减量的一半。
进场在下列条件下,以相应于正常全发工作操作程序的进场形态,此形态的VSR不超过对应着陆形态VSR的110%:
定常爬升梯度,对于双发飞机不得小于2.1%,对于三发飞机不得小于2.4%,对于四发飞机不得小于2.7%:
临界发动机停车,其余发动机处于复飞设置可用功率(推力)状态;
(ii)最大着陆重量;
(iii)按正常着陆程序制定的爬升速度,但不大于1.4VSR;
(iv)起落架收起。
本条(d)(1)段要求如下:
在非结冰条件下;
(ii)在结冰条件下,如果带有附录C定义的进场冰积聚,按照本条(d)(1)(iii)中计算出的结冰条件下的爬升速度不超过非结冰条件下的爬升速度3节校正空速或3%的较大者,则可以采用非结冰条件下的爬升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