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2016年) 第26.47条

第26.47条 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和申请人-改装和对改装的修理

适用性本条适用于《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第26.43条所适用的运输类飞机。

疲劳关键改装结构对于按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批准的已有的结构改装资料,该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必须:

评审改装资料,判明影响《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第26.43条(b)款(1)项确定的疲劳关键的基准结构的所有改装。

对于本条(b)款(1)项确定的每个改装,判明所有的疲劳关键改装结构。

制定按本条(b)款(2)项确定的结构的清单,并提交给局方批准。

一经批准,确保按本条(b)款(3)项要求制定的清单能被要求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和《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相关人获得。

损伤容限资料对于由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制定的,影响《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第26.43条(b)款(1)项确定的疲劳关键基准结构的现有的和未来的改装资料,除非之前已经完成下列工作,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必须:

进行损伤容限评定,对改装和受改装影响的疲劳关键基准结构制定损伤容限检查。

将依据本条(c)款(1)项制定的损伤容限资料提交给局方或其授权的委任代表批准。

一经批准,确保该损伤容限资料能被要求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和《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相关人获得。

对已完成改装项目的修理的损伤容限资料对于由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制定的现有的和未来的修理资料,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必须:

评审修理资料,判明对本条(b)款(2)项确定的任何疲劳关键改装结构有影响的每个修理。

对于本条(d)款(1)项中确定的每个修理,进行损伤容限评定并且制定损伤容限检查,除非之前已经完成。

将依据本条(d)款(2)项制定的损伤容限资料提交给局方或其授权的委任代表批准。

一经批准,确保该损伤容限资料能被要求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和《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相关人获得。

符合时间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认可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有人必须在规定的符合时间前将如下内容提交给局方或其授权的委任代表批准:

本条(b)款(3)项要求的疲劳关键改装结构的清单,必须在2016年5月17日前提交。

对于在2011年12月7日前制定和批准的改装资料,本条(c)款(2)项要求的损伤容限资料必须在2016年5月17日前提交。

对于在2011年12月7日后制定的改装资料,本条(c)款(2)项要求的损伤容限资料必须在改装资料获得批准且在被要求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和《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运营人获得之前提交。

对于在2011年12月7日前制定和批准的修理资料,本条(d)款(2)项要求的损伤容限资料必须在2016年5月17日前提交。

对于2011年12月7日后制定和批准的修理资料,本条(d)款(2)项要求的损伤容限资料必须在修理资料初始批准之后的1年内且在被要求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和《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相关人获得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