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2016年) 第26.43条
第26.43条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和申请人-修理
适用性本条适用于波音737-300、波音767-200、BAe146-100/200型飞机和1987年6月1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运输类涡轮动力飞机,且其载量在初始合格审定或之后改进型达到:
型号审定的最大旅客座位数为30或以上;或
最大商载能力为3400千克(7500磅)或以上。
疲劳关键基准结构清单对于本条(a)款规定的飞机,其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或申请人必须:
对根据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批准的所有变化机型和衍生机型判明疲劳关键基准结构;
制定按本条(b)款(1)项确定的结构清单,并提交给局方进行批准,并在该清单获得批准后,确保该清单能被要求符合《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第26.47条、《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和《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相关人获得。
现有的和未来发布的修理资料对于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发布的并在2011年12月7日之前现行有效的修理资料,以及所有后续发布的修理资料,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合格证持有人必须:
评审此修理资料,确定资料中对本条(b)款(1)项确定的疲劳关键基准结构有影响的每种修理;
对本条(c)款(1)项确定的每种修理进行损伤容限评定、制定损伤容限检查,除非之前已经完成;
提交损伤容限资料给局方或其授权的委任代表批准;
一经批准,确保该损伤容限资料能被要求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和《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相关人获得。
尚未发布的未来的修理资料对于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制定的在2011年12月7日后得到批准的尚未发布的修理资料,对资料中规定的会影响疲劳关键基准结构的修理,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进行损伤容限评定并且制定损伤容限检查;
提交本条(d)款(1)项要求的损伤容限资料给局方或其授权的委任代表批准;
一经批准,确保该损伤容限资料能被要求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和《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相关人获得。
修理评估指南除了2011年12月7日后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飞机机型外,对本条所适用的每个机型,其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
制定供运营人使用的修理评估指南,指南中包括:
(ⅰ)对受影响的飞机实施调查的流程,此流程能判明并记录所有影响本条(b)款(1)项和《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第26.45条(b)款(2)项确定的疲劳关键基准结构的现有修理;
(ⅱ)让运营人获得损伤容限检查的流程,该损伤容限检查是针对本条(e)款(1)项(i)目方法所确定的修理;
(ⅲ)修理评估指南中所包含的修理的实施计划,该实施计划必须用具体的飞行小时数、飞行次数或两者同时使用来确定必须采取行动的时间。
将修理评定指南提交局方批准。
一经批准,确保该指南能被要求符合《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和《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相关人获得。
如果指南告知运营人需从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处得到支持,那么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必须按照实施计划让运营人获得支持。
符合时间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持有人或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的符合时间将如下内容提交给局方或其授权的委任代表批准:
对按本条(b)款(2)项要求确定的疲劳关键基准结构清单,必须在2016年5月17日前或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颁发前提交,以日期后者为准。
对于2011年12月7日之前现行有效的已发布的修理资料,本条(c)款(3)项要求的损伤容限资料必须在2016年5月17日前提交。
对于在2011年12月7日后发布的修理资料,本条(c)款(3)项要求的损伤容限资料必须在局方批准这些修理资料之前提交。
对于在2011年12月7日后制定的未发布的修理资料,本条(d)款(1)项要求的损伤容限资料必须在飞机恢复使用后1年内或依据局方批准的计划提交。
本条(e)款(1)项要求的修理评定指南必须在2016年5月17日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