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812条

第29.812条 应急照明

对于A类运输旋翼航空器,采用下列规定:

必须设置其电源独立于主照明系统的照明光源,以满足下列要求:

照明每一旅客应急出口标记和位置标示;

提供客舱足够的一般照明,使得沿客舱主过道中心线,在座舱扶手高度上按照间隔1000毫米(40英寸)进行测量时,平均照明度不小于0.538勒(0.05英尺—烛光)。

对每一个应急出口,必须提供外部应急照明。当起落架放下时,撤离者可能首先接触的舱外地面的照明宽度至少与应急出口宽度相等,其照明度不得小于0.538勒(0.05英尺—烛光)(在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外部应急照明可由内部或者外部光源提供,这些光源的强度是在应急出口打开时测量。

本条(a)款或者(b)款要求的每一个灯必须从驾驶舱位置和从客舱中易于接近的地点,对灯光进行手控。驾驶舱内的控制装置必须有“接通”、“断开”和“准备”三种位置。当该装置在驾驶舱或者客舱置于“接通”位置或者在驾驶舱置于“准备”位置时,一旦旋翼航空器上的正常电源中断,应急灯将发亮或者保持发亮。

任何协助乘员下地的辅助设施必须有照明使得从旋翼航空器上能看见竖好的辅助设施:

当旋翼航空器处于一根或者几根起落架支柱折断所对应的每一种姿态时,在撤离者利用规定的撤离路线通常可能首先着地的地方,辅助设施竖立后接地端的照度不得小于0.323勒(0.03英尺—烛光)(垂直于入射光方向测量);

如果给辅助设施照明的应急照明分系统,独立于旋翼航空器主应急照明系统,则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ⅰ)在辅助设施竖立时,必须自动接通;

(ⅱ)必须提供本条(d)款(1)项所要求的照度;

(ⅲ)不得因收藏受到不利影响。

每个应急照明装置的能源在应急着陆后的临界环境条件下,必须能按照度要求提供至少10分钟的照明。

如果用蓄电池作为应急照明系统的能源,它们可以由旋翼航空器的主电源系统充电,其条件是:充电电路的设计能防止蓄电池无意中向充电电路放电的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