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9.811条
第29.811条 应急出口的标记
每个旅客应急出口,为了在白天或者黑夜中引导乘员,它的接近通路和开启方法必须有醒目的标记。适于水面上空飞行的旋翼航空器,该标记必须设计成在旋翼航空器座舱倾倒而浸没时仍能保持可见。
必须能从距离等于座舱宽度处认清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及其位置。
必须用沿客舱每条主过道走近的乘员能看见的标示来指明旅客应急出口的位置,下列部位必须有标示:
在紧靠每个地板应急出口过道附近或者过道上方,但是能从一个标示处方便地见到两个出口,则该一标示可用于指示两个出口;
在挡住沿客舱前后视线的每个隔框或者隔板上,必须有标示来指示被隔框或者隔板遮住的应急出口,如果不能做到,则标示可以设置在其他适当的位置上。
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标记和每个位置标示,必须用在50毫米(2英寸)高的红底上以25毫米(1英寸)高的白字表示,用自身发亮或者电照明,其最小亮度至少0.51坎平方米(160微朗伯),如果要增加旅客舱的应急照明,可以将标示的颜色改成白底红字。
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的操纵手柄的位置和开启说明,必须用下列方式表明:
对每个旅客应急出口,用在其上或者附近的一个从相距760毫米(30英寸)处可辨读的标记;
对每个Ⅰ型或者Ⅱ型应急出口,其锁定机构靠转动手柄来开启的,则采用下列标记:
(ⅰ)一个红色圆弧箭号,其箭身宽度不小于19毫米(3/4英寸)箭头两倍于箭身宽度,圆弧半径约等于3/4手柄长度,圆弧范围至少为70°;
(ⅱ)在靠近箭头处,用红色水平地书写“开”字(汉字字高至少为40毫米;英文字高为25毫米(1英寸))。
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及其开启方法,必须在旋翼航空器外表面作标记,此外,采用下列规定:
必须有一条圈出旅客应急出口的50毫米(2英寸)宽的色带;最大重量等于或者小于5,700公斤(12,500磅)的小型旋翼航空器,可以用50毫米(2英寸)宽色带,圈出平时也用作旅客舱门的应急出口的释放手柄。
包括色带在内的外部标记,必须具有与周围机身表面形成鲜明对比的容易区别的颜色,其对比度必须为:如果深色的反射率等于或者小于15%,则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少为45%;如果深色的反射率大于15%,则深色的反射率和浅色的反射率必须至少相差30%。“反射率”是物体反射的光通量与它接收的光通量之比。
照此标记的出口,即使超过了要求的出口数量,也必须满足特定型式的应急出口要求。应急出口仅需标明“出口”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