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九章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2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有关单位采取综合防范措施,持续完善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体系,重点加强危险鸟种防范,最大限度地避免鸟类和其他动物撞击航空器造成损伤。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成立机场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机场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以保障机场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机场鸟击及…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机场运营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协同做好机场邻近区域鸟击防范工作。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工作,并配备与生态环境、保障模式和机场运行量等因素相适应的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人员(以下简称鸟防人员)和设施设…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组织制定机场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方案,并督促机场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 第二节 生态环境调研和治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开展生态环境调研及鸟类和其他动物活动情况信息分析,及时、全面地掌握机场及周边区域鸟类种类、数量、位置分布、活动规律及影响因素,分析鸟击及动物侵入风…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及时对机场范围内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水源、觅食地、栖息地进行有效治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机场飞行区内生态环境治理应当至少包括: 第一百四十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不定期向机场周边居民宣传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的法规要求和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可能造成的危害,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发布限制放飞的规定。 第三节 巡视和驱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机场有飞行活动期间,机场运营人应当根据生态环境调研结果,通过人工巡视及设备观(监)测等手段,有效掌握机场及周边区域鸟类和其他动物活动情况,并及时驱赶。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在环境治理的基础上,根据鸟类和其他动物活动特点,采取驱赶、拦阻、清除等综合手段实施防范工作,并根据实施效果持续改进。所采取的驱除手段应当遵守国家有…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指定专人管理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设施设备,制定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管的制度,以保障设施设备完好并得到安全、正确的使用和维护。驱鸟枪支的使用和保管应… 第一百四十四条 鸟防人员发现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和其他动物活动时,应当立即通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并视情向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提供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第一百四十五条 航空货物运输单位所载运的动物在飞行区内逃逸时,应当立即抓捕并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其他有关人员发现动物侵入飞行区时,应当立即通报机场运营人进行处置。 第四节 鸟击及其他动物撞击航空器事件确认和报告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发现或者收到疑似鸟击或者其他动物撞击航空器的情况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维修单位、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机场运营人。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报或者发现疑似鸟击或者其他动物撞击事件后,机场运营人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及时确认,确认为鸟击或者其他动物撞击事件且符合报告标准的,应当按照中… 第一百四十八条 对于本场落地航班鸟击事件,在事件确认现场无法直接确定鸟击物种的,机场运营人应当会同航空器维修单位进行鸟击残留物收集和鉴定,并及时将鉴定结果报告民航行政机关。鸟击… 第五节 鸟类及其他动物活动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 鸟防人员应当持续观察、记录机场飞行区及周边鸟类活动情况,以及飞行区相关昆虫、哺乳动物、植物及生态环境情况,并将升降带和跑道端附近区域作为观察重点。 第一百五十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根据鸟防人员观察记录、鸟击及其他动物撞击事件信息、鸟击残留物鉴定结果、生态环境调研结果等基础资料建立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信息库,并至少每季度进行分析…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机场运营人应当定期将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信息分析报告通报驻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并根据生态环境调研、信息分析等情况,及时完善机场鸟击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百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