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机场名称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机场管理机构关于机场命名或者更名的申请文件;

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军队产权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附相关军队机关的意见;

机场名称内需增加“国际”二字的,附第四十二条要求的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