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第四章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机场名称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机场名称是体现航空运输始发、经停、到达的重要标识,其命名、更名和使用应当遵循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机场的命名应当以确定机场具体位置并区别于其他机场为准则。 第三十八条 机场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后缀机场专名组成。 第三十九条 机场的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第四十条 机场的命名或者更名,应当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并报民航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机场名称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第四十二条 在机场名称中增加“国际”二字的,备案时应当向民航局报送下列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入口和航站楼显著位置设置机场名称标志。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