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第四节 注销 第十八条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机场使用许可 第四节 注销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决定机场关闭不再运营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45日向民航局或者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关闭申请,经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关闭,并向社会公告。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机场管理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在预期的机场关闭日期注销该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许可证注销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原证交回颁证机关。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