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一节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节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完善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责任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单位应当实施全过程的进度管控,督促有关参建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工期。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有关参建单位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和工程质量的检测,责成有关参建单位及时整改,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实现工程质量目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单位前,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五条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参建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交底。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相关规定条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可靠性的评估进行检查。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