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七条 代储单位要认真做好边销茶国家储备的保管工作,负责推陈储新,及时轮换,保证数量和质量,确保调控市场需要。 第八条 代储单位对边销茶国家储备要严格做到专库、专账、专人管理,要在每季后10天内将上季度各月分库点购、销、存情况报供销总社审核,供销总社汇总并于季后20天内报国家计委… 第九条 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供销总社每年对边销茶国家储备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代储单位保管不善,或未能完成边销茶成品收储(动销)任务的,取消其代储资格,并相应扣减其利息补贴款。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