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八条 边销茶国家储备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八条 代储单位对边销茶国家储备要严格做到专库、专账、专人管理,要在每季后10天内将上季度各月分库点购、销、存情况报供销总社审核,供销总社汇总并于季后20天内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