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银行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的报告规定。如遇可疑情况,应及时地向上级行及当地人民银行、外汇局和公安部门反映,并主动配合人民银行、外汇局、公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防范和打击利用边境贸易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的外汇交易活动。 引用法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3)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3)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