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边境地区所在的外汇局省(区)分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及其他外汇管理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