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十八条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十八条 边贸企业在进口时需以人民币结算的,如对方为已经与我国签订双边本币支付协定的所在国企业,边贸企业支付货款时,应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