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十七条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十七条 边贸企业办理边境贸易进口项下的对外支付,如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结算,无论是向境外支付还是向境外贸易机构在我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毗邻国家货币边境贸易账户支付,均应当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按照《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