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十九条 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边境贸易收付款核销管理 第十九条 边贸企业在进口时需向境外贸易机构在我国边境地区银行开立的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支付货款的,收款银行应当凭境外贸易机构提供的合同、边贸企业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凭证办理人民币入账手续。办妥入账手续后,收款银行应当将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在“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及时核注、结案或报当地外汇局核注、结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